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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督团[2006]28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基础,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关键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长效机制
  1.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督导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40号)规定的内容,开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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