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晋环办发[2007]22号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实现环保政务信息(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制定环保方针政策、指导环保工作提供重要情况,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新阶段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采集、编报反映环保工作重要情况的信息,为政府及环保部门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监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完善政务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优质高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信息收集网络;
(二)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报、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四)结合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以及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编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或专题信息;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