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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定期分析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报送和采用信息的分析,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信息保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涉密政务信息实行严格管理,消除薄弱环节,严密防范发生泄密事件。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保障手段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配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确保政务信息传递渠道通畅。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和网络,实现信息安全、准确、迅速地处理、传递和存贮,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环保信息报送质量,省局办公室对各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报送信息采用情况采取计分的办法进行考核。根据信息采用机关、刊物的不同合理计分,鼓励报送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政务信息。
  二、计分办法
  1、各市环保局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5条,省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3条,计基础分3分。
  2、各市环保局每年报送调研信息不少于3篇,省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每年报送调研信息不少于2篇,计基础分10分。
  3、被省局《山西环保信息》采用一条计6分,简讯计3分;被省局《山西环保调研信息》采用一条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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