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简况;
(三)同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四)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五)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六)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反映,民间环保组织的动向等;
(七)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八)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文字简练,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反映事态发展过程,防止以偏概全;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引用事例、数据要准确;
(四)反映情况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政务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本单位的领导同志和上级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发送下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原则上应执行分级管理,逐级汇总上报。下级环保部门对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专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审核签发制度:下级环保部门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或授权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信息通报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向下级环保部门通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报送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约稿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下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出政务信息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文字和报送时间要求。承办单位要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保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