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完善政务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优质高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信息收集网络;
(二)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报、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四)结合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以及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编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或专题信息;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要业务工作;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五)坚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如实反映情况;
(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协调本部门有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稿件,并审核、修改;
(三)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与出席政务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范围与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