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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要求,深刻汲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同时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的闭环系统,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特点和规律,严格作业规程,重点抓好不良地质地段坍塌、特殊地质地段防突水突泥沙,做好超前地质检测、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市、县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30日为各市督导检查阶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7月30日至8月10日为省建设厅督导检查阶段,督查工作主要结合今年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对各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当地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情况。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为省建设厅“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做为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的重大措施来抓。认真仔细研究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同时要将《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地的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并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的指导监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患于未然。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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