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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八条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
  (二)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单位、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六)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八)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环境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情况和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内容。

第三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受理的范围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侵害人民群众纠纷的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四)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第十条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设立的“12369”投诉电话,保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有专人接听。
  第十一条 环保局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分别按照内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第四章 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第十二条 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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