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22号)
各市环保局:
现将《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根据《
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四条 在本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督查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和督促全省环境信访工作,督办各市环保局及监察总队等单位应该受理的有关环境信访工作事项,对重大信访案件牵头查办。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六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