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环发[2007]239号)


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05]181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布局。2007年5月底前,各市要根据区域机动车保有量,制定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规划,明确区域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线数量、检测方法和布局。对于没有制定规划的地区,或不符合当地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规划要求的检测站点,省环保局不予受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的申请。
  二、有意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业务(含已取得省环保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质委托,但委托期已到期的)的机构,应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申请表》,经所在地市环保局同意后,一式三份,上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会同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对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检测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对于无证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或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证明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省环保局将取消其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四、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行业协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环保局,对于当年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
  联 系 人: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贺红 贺中伟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