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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运行分析工作,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将《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市场运行分析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报告制度,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报告是我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市场运行问题,判断经济运行状况,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衡量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为市场运行报告上报单位。

  第四条 市场运行报告形式。

  综合报告按季度分为第一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前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各单位务必于季后15日内报送市商委市场监测调控处。

  专题报告请各单位视市场运行具体情况确定报告主题和报送时间。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综合报告着重总结本地区商品市场的运行状况,揭示反映市场运行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影响后一阶段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展望预测市场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场商品销售状况、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

  (二)市场运行的重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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