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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法〔2007〕29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经研究,对全省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类别重新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类型

  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型统一为:建设,编号为19。

  二、行政执法的类别

  根据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证》的执法类别从以下具体类别中确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建监察。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等6小类。

  (三)城市燃气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包括:村镇建设管理、村镇规划管理2小类。

  (六)建筑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建筑中介服务管理等8小类。

  (七)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墙改管理。

  (八)城建档案管理。

  (九)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市场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估价及中介服务管理,房地产租赁、转让、抵押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包括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7小类。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

  (十一)建设行政处罚。

  三、几项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具体确定其行政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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