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法〔2007〕29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经研究,对全省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类别重新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类型
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类型统一为:建设,编号为19。
二、行政执法的类别
根据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证》的执法类别从以下具体类别中确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建监察。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等6小类。
(三)城市燃气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包括:村镇建设管理、村镇规划管理2小类。
(六)建筑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建筑中介服务管理等8小类。
(七)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墙改管理。
(八)城建档案管理。
(九)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市场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估价及中介服务管理,房地产租赁、转让、抵押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包括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7小类。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
(十一)建设行政处罚。
三、几项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具体确定其行政执法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