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紧急通知
(渝商委发〔2007〕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据重庆市公安局《公安信息专报》(第059期),酉阳、秀山、黔江等渝东南地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乙炔气体及向非法生产窝点购进乙炔气体的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政府领导批示,迅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打击非法危化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对主要责任人要绳之以法;渝东南一区四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立即开展清理,坚决打掉地下加工厂;如因查处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倒查领导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单位往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积极会同安监、公安、工商、经委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清理整治。特别是渝东南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公安、工商、经委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从各个环节对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围追堵截,使其无处藏身、无路可逃,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处。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部门重点查处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的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坚决予以关闭,并处以高限罚款;对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生产、销售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重处;对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要积极主动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