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晋环发[2007]263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管,我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是生态敏感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的自然保护区,以及近两年未检查的自然保护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砍伐、开矿、挖沙等违反《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资源开发活动。
2、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3、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国家环保总局拨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检查组织形式
1、自查。市环保局认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和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2、抽查。省环保局对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1、2007年5-8月,各市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工作。
2、9月,省环保局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未按《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停止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安排,并予通报;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