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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13号)


各区、县(市、自治县)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零售企业:

  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在经营中的各种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违反商业道德、限制消费者行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此同时,由于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订立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等方式,随意侵害供应商权益,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与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但分散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之中,且规定得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局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吸取国内各地出台的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两个《办法》是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强制约束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促进流通产业健康发展,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增强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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