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2007]272号)
各市县环保局、中央和省属各企业: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一项新的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管理,对确保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维护全省评价标准的统一、切实推动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全省环保法制统一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其下辖的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由省环保局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结论由省环保局作出并向社会公布。
焦化、化工、煤炭、冶金、电力企业(其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外)由各市级环保部门具体组织评价,报请省环保局审核定级。省环保局在审核定级时,要对经市级环保部门审查的数据进行复查,对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审核。省环保局审核的目的是用统一的标准衡量和要求全省的企业,避免各市在评价中出现因地而异、宽严不当等不平衡问题,维护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的严肃性。经省环保局审核批准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由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以市级环保部门公布为主。
其他企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评价。各市、县环保部门在对这些企业进行评价时,凡拟作出绿色(很好)等级评价时,必须报请省环保局审核、批准;获得批准的绿色(很好)等级评价,由省和市、县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其评论结论(除绿色等级外)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门在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时,应公布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绿色(很好,环境行为优秀)
二级:蓝色(好,环境守法)
三级:黄色(一般,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四级:红色(差,环境违法)
五级:黑色(很差,严重违法)
环保部门必须以正式文、函的形式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等级,不得以口头或便函等形式确定等级。
三、县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必须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备案应在正式评价结论作出后15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