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起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十一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省环境保护局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处提出是否撤销、废止、修订的建议,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省局领导决定;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十三条 《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第五章 行政复议文书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以案件为归档形式,作为专项档案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年度开始收集、整理,办结年度归档。
第十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需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