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函件类种类
(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按程序办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综合督查处等业务部门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处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
对材料不齐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
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