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通知书种类
(一)提出答复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责令受理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
(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