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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
(巢政〔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突出“改革、发展、和谐”三大主题,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看病、上学、出行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20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保障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体系

  1、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将全市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100123 人(居巢区13739人、庐江县27778人、无为县39618人、含山县9631人、和县9357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年人均补助260元,所需资金省财政补助70%,县(区)财政配套30%。

  2、将城镇未参保的集体退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县(区)的由省、县(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3、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2007年,对全市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4075人(其中居巢区5526人、庐江县10300人、无为县10249人、含山县3359人、和县4641人),全部做到应保尽保,供养标准由现在每人每年平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补助,县(区)财政自筹350元。

  4、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将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户为单位人均少于0.3亩地)全部纳入保险范围。统筹资金中由政府出资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5、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标准由720元提高到1320元。所需资金,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县(区)财政按5:3:2比例负担,其中市规划区地方承担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居巢区、开发区承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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