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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晋环发[2007]342号)


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市政局:

  城市集中供热、供气是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明确要求各城市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供气。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全面分析城市燃煤设施污染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城市供热、供气专业规划,积极部署,提早对2007年集中供热供气、拆除小锅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落实资金,确保2007年9月底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为实现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奠定基础。各市2007年实施集中供热供气、拆除分散小锅炉计划于2007年6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
  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市场,简化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热源厂、气源厂及相应管网的建设项目审批,加快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热源厂、气源厂及相应管网的建设。
  三、加大对燃煤设施的监管力度,城市热力管网敷设到位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内,不得有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内必须全部煤改气。城市热力管网和供气管网敷设均不到位的区域,不得使用原煤散烧的低效锅炉,采用清洁燃料和洁净能源.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或改用型煤等其他洁净能源。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燃煤设施拆并、改造措施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控制新建设燃煤设施,在集中供热、供气范围规划内,一律不得审批新建燃煤锅炉。新建住宅小区具备集中供热供气条件的,必须纳入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审批。
  四、为推动集中供热供气并网改造和清洁能源使用,《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已将拆除燃煤土小供热锅炉改集中供热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项目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各地也要加大对集中供热热源厂、气源厂及相应管网建设,拆除燃煤土小供热锅炉改集中供热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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