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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评估报告评审地点一般在市地质环监测总站。评估报告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报告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报告总工程师未到评审现场进行答疑的,中介机构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报告的评审,必须到现场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中介机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在30日内送国土部门备案。一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三级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备案,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所有备案项目的《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附件3)和明细清单转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
  备案材料(原件)包括:《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中介机构评审意见书(含附件3《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表》(附件4)、评估报告以及项目业主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的承诺书(法人单位承诺书应为带文号的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估报告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备案表格是否符合规定格式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在《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3)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复印8份后盖章,原件1份存档。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终生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评估单位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报告水平或出具未经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意见)书。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质量负连带责任。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报告,不得通过评审。
  评估报告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防范措施建议;缺乏充分依据的防范措施建议和灾害防范措施建议模糊不清的报告,不得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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