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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在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书面意见;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应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见附件1);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开采项目,移民迁建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高易发区、极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六条 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及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为。
  在渝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评估单位,应当在市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情况每年年底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第七条 评估单位应在接受项目委托后,提交评估报告前,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备案并取得《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评估单位应当分别取得项目所涉及区域区县国土部门意见后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资质、承担项目人员、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50/139-2003),编制完成后须通过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审后方能提交备案及业主使用。
  第九条 中介机构评审时,应统一组织、定期安排,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在评审报告前将抽取的评审专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
  报告评审专家由中介机构在市地质环监测总站从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一级报告由5或7名专家组成;二级报告由3或5名专家组成;三级报告由3名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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