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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1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詹治礼  联系电话:63651409(传真)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1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部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国土部门应将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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