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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妥善处理群众投诉问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通过仲裁来解决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调节,解决物业活动中的大量民事纠纷。
  五、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局拟设立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并制定《重庆市物业招投标中介管理规定》,加强监管,规范物业市场。全面推行新建住宅物业招投标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物业,积极推进公开招标投标;对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协议招标实行监督,不断提高我市新建物业的招投标比例和公开招投标比重。
  (二)督促建设单位(开发商)按《条例》规定,在物业预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而保护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督建设单位(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明确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六、强化物业管理合同意识,加强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管,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对未使用示范文本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该合同文本是否包含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对于内容严重不全的合同可不予备案。
  (二)要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是企业的竞争力、物业服务本质特征、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形成业主与物业企业良好互动关系,建立和谐社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要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要以服务为前提,以整顿为杠杆,以规范为导向:一是坚持自己服务本质和服务理念,树立质量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二是加强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企业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三是要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国家《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出台,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培训。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再教育,多层次、多渠道地搞好从业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守道德的专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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