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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专项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对专项打击查实的违法建筑施工项目,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构成治安管理违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此次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到2007年11月25日结束,为期五个多月,分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6月15日-6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和安监部门,根据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办[2007]11号)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定专人,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二)摸底排查,确定目标阶段(2007年6月25日-8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的实施方案及安排部署,在本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文件中,公布“打非”专用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同时集中组织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省建设厅举报电话:0311-87905344。

  (三)联合执法,集中打击阶段(2007年8月25日-10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对摸底排查中确定的非法建筑施工行为,要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采取严厉打击行动,对非法建筑施工项目及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姑息。在此期间,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赴有关市进行督导,并就抽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施工项目向当地核发行政处罚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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