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进展情况的通报
(晋政办函[200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燃煤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点工程。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及电力企业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资金不到位,建设进展缓慢,已影响到全省减排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2005年,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燃煤机组下达了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2006年5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山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二氧化硫总量减排责任书,涉及10万千瓦及以上重点燃煤机组57台、总装机容量1368万千瓦。截至目前,19台、316万千瓦机组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23台、752万千瓦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在建,15台、300万千瓦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尚未开工建设(见附表一)。
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尚未开工的15台燃煤机组,主要集中在中电投、国电集团、大唐集团等3家国家电力公司,其中,中电投6台,分别为中电投神头发电有限公司4台、中电投漳泽发电厂2台;国电集团5台,分别为国电霍州发电厂4台、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1台;大唐集团4台,全部集中在大唐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2007年省长与全省各市市长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已建成的2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善管网、投入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8个县、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截至目前,已建成的2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9座能够达标运行,其作15座配套管网尚未动工、未投入运行或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见附表二)。要求在2007年建成并投入运行的2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2座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5座完成建设但未投入运行,14座在建,7座尚未动工建设(见附表三)。
三、工作要求
重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企业必须加快进度,建立重点督办制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落实资金,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为重点减排工程的实施创造条件,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期完成。
1、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已开工建设的,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提前完成;尚未开工建设的,2007年9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已列入山西省小机组关停计划的机组,争取提前完成关停任务。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将依法给予查处。同时,对所在电力公司的电源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2、要求2007年完善管网、投入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2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9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管网建设,投入正常运行。要求在2007年建成并投入运行的2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开工的要抓紧建设;尚未开工的,必须立即开工。对逾期未开工或未建成,未投入运行的,对该区域增加COD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并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近期,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