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附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和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3.“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项目,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项目,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递延项目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资料不齐全的,退给纳税人补正。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申报核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第三十七条 对申报核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范围。减免税期限超过1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每年应进行纳税评估或纳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自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经税务机关采取评估、检查或其他方式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属年度中间或汇算清缴期发现的,停止其减免税,补缴其当期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第四十条 基础台账是指本规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规定的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