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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报告书;
  4.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5.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注册地的证明;
  6.企业关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高新区内、外经营独立核算情况的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类项目资料时,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项目范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加速折旧备案申请后在15日内进行审核;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税务机关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不得加速折旧或享受减免税,纳税人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每年应对纳税人备案类管理项目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报核查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申报核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涉及申报核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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