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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第十九条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项目是指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损失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股权投资损失以及本年度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股权投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境外所得税抵免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的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以及在本年度可抵扣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项目是指除另有规定外,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审批类减免税,在实行一次性审批后,以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四章 备案类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涉及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加速折旧或减免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用途、购入时间、新旧程度、自制情况以及加速折旧原因、拟采取的折旧方法等;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检报告书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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