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第九条 下列项目实行申报核查管理:
1.亏损弥补;
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3.坏账准备;
4.“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5.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6.广告费税前扣除;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
9.股权投资损失;
10.境外所得税抵免;
11.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
第十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项目是指纳税人对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项目是指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亏损弥补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是指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 坏账准备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五条 “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根据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其支付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项目是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影响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 广告费税前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以及本年度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