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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27号 2007年3月1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审核)事项以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后续管理应从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通过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达到规范的目的。
  第四条 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实岗位责任制,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分备案类项目和申报核查类项目。
  第六条 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第七条 申报核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申报核查类项目包括取消审批(审核)项目和跨年度管理项目两类。

第三章 项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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