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市[2007]3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函[2006]14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冀建市[2006]625号)的要求,现就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
全部政府财政投资、政府借贷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投资的工程,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总承包管理方式。
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招标发包。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其发包应当采用总承包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内容。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一次性招标发包方式,将工程施工总承包给一家具备资质的总承包企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外,禁止将工程施工按专业工程分别招标发包给不同专业承包企业。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需招标人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必须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载明,同时明确约定专业承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在总包、配合管理中双方的权力、职责范围。
(三)对于幕墙、装饰装修、智能化等确需进行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内容,可以暂估价的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
三、加强工程总承包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实行施工技术总负责、施工过程总协调、施工质量总控制、施工现场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