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费。
(四)计费取整办法。实施计重收费后,为了车辆通行费收缴便利,按照“三七作五、二八归零”的原则确定通行费具体金额。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五)试行计重收费后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费率标准为试行标准,根据试行情况,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正式费率标准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特殊车辆处理
(一)集装箱车。仍执行按车型划分的现行优惠收费标准。
(二)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和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载货车辆,超限运输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U型车。指IC卡中记载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相同的车辆。此类车辆入出站时间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免收通行费;入出站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无正当理由和证据,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通行费。
(四)无卡车。指由于车主原因,将IC卡遗失的车辆。此类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通行费。另外,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10元。
(五)人为损卡车。指车主持有有明显人为损坏痕迹的IC卡,导致出口无法读取卡上信息的车辆。此类车辆经系统查询,如果入口信息与实际车辆一致,则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另外,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10元;如果不一致,则按照“换卡车”处理;另外,收取IC成本费,每卡10元。
(六)换卡车。指出口的车辆与出示的入口站发放的IC卡中记录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车辆。此类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票款。
(七)伪卡车。指伪造IC卡的车辆。对伪造IC卡的车辆,没收伪卡,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票款;另外,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10元。同时,出口站将处理情况上报结算中心,伪卡持有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