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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7]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货运车辆合理装载,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减轻路面治超压力,逐步建立以疏导为主的长效治超机制,省政府决定对收费公路载货车辆逐步试行计重收费。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

  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计重收费后,通行费主要依据行驶里程、车辆重量和费率系数确定。载客车辆(包括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机动载客三轮车)通行费收取仍按现行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一)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1、封闭式高速公路: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唐津、保津、石太、京张0.08元/吨公里,京秦廊坊段、丹拉、张石、京承0.075元/吨公里,京石、石安、青银、邢临、邯长、京秦宝山段、唐山西外环、长深、宣大0.07元/吨公里,京沪河北段、沧黄0.065元/吨公里,石黄、衡德、唐港0.06元/吨公里。

  2、开放式普通收费公路:白洋淀大桥、李家沟隧道、109线阳原、营涝线营子、承秦出海路秦青和205线新河庄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0元/吨车次;其它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7元/吨车次。

  (二)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5%计费。

  (2)普通公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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