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严格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家技术标准。专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设计文件,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
新建多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有关文件中注明,对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专项设计,又没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可以计入建筑节能降耗总量。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维修单位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专业资质,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省建设厅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产品实行核准制度,凡未经核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在工程中应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维修企业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过程中,造成建筑结构破坏的,要负责维修恢复,并担负技术经济责任。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允许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
八、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加强管理,要及时处理屋顶由于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形成的屋面漏水、结冰等安全隐患,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九、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技术。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组织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探索研究高效、安全、耐久、建筑构件型太阳能集热器及太阳能电池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高黑龙江太阳能应用水平,为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