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黑建科[2007]1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我省太阳能资源,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发展节能和“绿色”建筑,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加强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组织领导。我省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7%,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不仅能节约大量能源,同时可以提高人民生活的舒适度。目前,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在我省应用已较成熟,但还存在规模小、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水平低、服务缺位等问题,为此,各市(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理顺关系,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协调的步调,做出详细的规划,落实目标和责任,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和推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
二、根据我省的环境条件,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从规划做起,逐步把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应用作为审批条件纳入到城乡规划审批中,规划审批要注重建筑物屋面和立面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协调性,即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产生新的视觉污染,又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吸收太阳光源。
四、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