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产品抽检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的,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已取得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要提请发证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已售出的劣质产品,责令必须追回,对由此造成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
三、检查方案
(一)学习动员阶段(7月10日至7月27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单位、部门实际,周密部署,层层发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落实专人负责。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30日至9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记录表》、《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认真组织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写检查表。9月18日之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报告和检查表上报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抽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好、审核检查表和汇总表;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并于11月15日之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表、汇总表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领导的指示要求以及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都能得到很好落实。
(二)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各单位要站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对发现存在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发生伤害事故及职业危害;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