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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7〕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区县、各部门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通过周密部署,层层发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现就督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督查时间
  督促检查阶段:7月16日到8月3日;
  二、督查组织
  (一)各区县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按照各区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范围,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十项”内容的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二)各行业领域的督查
  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重点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同上。
  1.生产安全督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市国资委、市消防局等部门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由监管一处会同危化处制定方案)
  2.建筑施工安全督查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市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实施,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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