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将具备条件的动漫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范围。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动漫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及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计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二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动漫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组织工作,由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八、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动漫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六)切实做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动漫企业开展对动漫产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对动漫产品运营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走私、侵权和盗版动漫产品的行为。
(二十七)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对动漫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鼓励动漫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配合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和动漫分级制度,畅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渠道。各级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也可经过批准接受一定的社会赞助。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二十八)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制度(见附件)。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文化厅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定扶持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法,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制定动漫产业行业标准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制定我省动漫产业基地的布局和规划,订立基地相关标准,负责基地的认定,建立有关评估机制;协调解决推进我省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