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各企业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等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各企业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的实时监控。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特别是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企业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加强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等检查,配齐安全设备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加强爆炸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清退、登记管理,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水平。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比较完备的数据库,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十三)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在地方政府的指挥领导下,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依靠科技手段,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场救援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为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分析,完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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