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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1.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2.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
  3.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4.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二)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公路“三乱”: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2.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3.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4.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的;
  6.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
  7.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四、严肃查处公路“三乱”,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对构成公路“三乱”行为的,除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款项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还要对有关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公路“三乱”案件要直查快办。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组成直查快办案件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随时查处,查实一个,处理一个。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一查到底。加大办案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对一些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路部门对本部门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全责,继续坚持“责任人、地方(部门)领导和督导组”三方面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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