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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3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适时建立信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建立行业内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三、实施步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7年--2008年)

  --制定信用信息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

  --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服务平台

  --开通“信用江西”网站

  --完善主要行业征信子系统

  --基本建成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

  --着手研究制定征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发展阶段(2009年--2010年)

  --制定出台征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充实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

  --基本建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三)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1年)

  --建成完善的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

  --建成完善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

  --建成“政府依法监管,市场规范运作”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精心实施。省政府已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好近期主要任务的落实。

  (三)抓好督促检查。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对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

  (四)培育信用需求。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支持信用中介机构面向全省开展信用服务,扩大信用需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要在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环境监管、质量监督、资质认定、政府采购、公益项目招标、公务员招录等工作中,带头积极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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