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洪安全;
2、工程安全;
3、水资源开发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
5、水工程布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防洪安全、水资源配置、水工程布局等内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对投资经营者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予以评估。
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投资者不按工期进行新水源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原核准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投资者。
第十四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具有防洪、排涝、农业灌溉功能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新水源工程项目,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助、转贷、贴息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不得损害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水源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和水资源配置调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水源工程供水能力能够满足受益区供水需求的情况下,不再批准其它方式的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水源工程产生的公益性效益给予适当补偿。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库工程的防洪岁修经费应当由本级政府给予补助;政府调度的应急、抗旱和生态用水在事后应当由本级政府按农业灌溉水价对项目经营者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新水源工程的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包括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供水利润包括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