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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已经2007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2007年4月12日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资金参与新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本省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水源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 新水源工程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以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公益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旅游和养殖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工业供水、服务业供水和水力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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