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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必要时,可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
  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1)省财政厅做好省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2.物质保障
  (1)在发展改革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省、市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中央、与市、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4.其他保障
  (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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