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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3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5)在我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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