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由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并经现场复核;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害补偿费。移植的树木要确保存活。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随意采摘果实、种子;
(四)践踏、损毁花草;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
(七)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建筑;
(八)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九)损坏绿化设施;
(十)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除对造成损害给予赔偿外,对公民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