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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十日

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源热泵办)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和水资源费的收取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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