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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十日

沈阳市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砂石开采行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开采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开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地表及水面以下挖掘砂石,用于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府和水利、环保、工商、公安、林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砂石开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保密。
  第六条 砂石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砂石开采规划,划定采区范围、编写地质储量报告、核定砂石储量,设置合理的矿山企业数量。
  涉及河道内砂石开采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的防洪、泄洪、疏浚河道需要,在保证跨(穿)河管线、桥涵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确定采量、采深及采砂期限。根据水文和天气情况,发布禁采预报。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砂石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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