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7〕12号 2007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在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上文物要突出我省革命文物、乡土民居、客家围屋、书院、寺庙、近现代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等特色,加强红色文物资源和乡村古民居等建筑的普查;地下文物要突出我省历史名人多、古城镇兴盛和古窑业发达的特色,加强官窑、民窑、古城址、古墓葬的普查;水下文物要突出我省江、河、湖多的特色,加强古桥及水下古城址、古遗址的普查。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1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